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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企業名稱變更流程:
1、變更公司名稱,首先做工商變更重新核名,提交變更申請;核準通過后,市監局會出具一個名稱核準通知,即可變更。名稱預先核準是公司更名的重要步驟之一,目的是核實公司計劃更改的名稱能否被作為企業名稱并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
2、營業執照變更,公司的營業執照上有體現公司名稱,所以在工商變更申請通過之后,需到市監局辦證大廳辦理換取新的營業執照。
3、重新刻章工商變更完成后,要攜帶新的營業執照到刻章點重新刻制所有備案過的印章,例如公章、財務章、發票章、合同章等,且原來的印章都需要在規定時限內繳銷。
4、銀行變更如果公司有開對公賬戶,公司名稱變更后,銀行的開戶信息也要做相應的變更。需攜帶新的營業執照和新的公章、財務章、法人私章前往開戶銀行變更。
5、商標證書變更,根據現行《商標法》四十一條規定:“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所以,如果有申請商標,變更了公司名稱后,要做商標證書的變更。
6、其他涉及到公司名稱的文件或證書變更,如:專利證、著作權證、公司對外簽訂的長期合同、公司的許可證(如ICP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進出口權等)、公司的資質證書(如高新證書)等等,如果公司有上述證件,也要做相應的變更。
《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變更的事項類型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公司組織形式、股東信息、公司合并分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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