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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以前),依照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對象是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分為兩個: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
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比如,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
第一步、申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并提交相應材料
第二步、稅務管理部門受理審核資料
第三步、繳納結清稅款
點擊查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扣除標準
注:若發生特殊原因不能及時結清稅款,可以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結算稅款,如水/火/地震/遭遇偷盜等特殊原因。
提醒:對于企業來說在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之內必須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并企業在公司注冊設立的后一年(也就是公司成立第二年)就需要開始審計服務并出具審計報告;一般是審計服務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先后進行。
點擊查看》成都公司注冊后哪些企業需要做審計報告,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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