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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發票第一時間要向稅務機關報告,并在報紙等新聞媒體上刊登發票遺失聲明作廢。避免不法分子使用對公司產生嚴重后果。
注:企業發票丟失一定要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并及時做出遺失聲明作廢,否則稅務機關對丟失發票的納稅人,可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當納稅人發生發票丟失時,應當在發現丟失當日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并在報紙等新聞媒體上刊登發票遺失聲明作廢。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
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將專用發票發票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無需開票單位作任何處理,稅務局在認證時以發票聯作為抵扣認證依據。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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