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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4年3月1日工商注冊設立認繳制的出臺后,注冊資本從“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確實對新注冊公司帶來了福音,也就是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也沒有認繳最低限額,同時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行政法規有特殊規定的行業除外)。
這對新公司的成立降低了不小的門檻;但是也出現了大量注冊資本巨大、實繳能力不足的公司,因為這些公司認為,在認繳制度下,可以不繳;這種想法真的對嗎?下面我們就來舉例說明:
假如一個注冊資本兩千萬的投資公司,實繳出資四百萬;按照新公司法股份認繳制,再增資到十個億;在最近簽訂的一個近八千萬的合同后,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四百萬,并且更換了股東;債權人在首筆兩千萬無法收取后,最終將公司連同新老股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資公司和新老股東共同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這個案子中就涉及到認繳制度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并非不繳;進而在公司經營發生了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償還公司債務。因此,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會認為,被告公司公司作為目標公司股權的購買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股權價款構成了違約,應該以其全部財產對原告承擔責任。
所以,在認繳制度下,“公司財產”,不僅僅是公司現有的財產,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之本連同公司的債務一起,都可以看作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也就是說,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任何政策和制度,都會有兩面性。在注冊資本由實繳變為認繳的制度下,雖然讓創業者能更容易的踏上創業之路,但是同時也可能是創業者面臨的一個問題。這就要創業者在創業初期就要清晰的分析出其中的利弊,把政策吃透,才能為自己所用,搭上政策制度的順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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