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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的在經營地址的政務中心工商窗口或工商所辦理服務。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經營場地所在的區(市)縣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或工商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準后,在承諾時限內申請人憑《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領取營業執照;對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當場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限在已備案的參與經營的家庭成員范圍內,應當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原經營者和變更后的經營者都應當在經營者簽名欄中予以簽字確認。
5、經營者本人姓名、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姓名、住所變更后的身份證復印件。
6、個體工商戶變更組成形式的,應當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其中:由個人經營變更為家庭經營的,應當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備案變更,參照變更登記程序辦理。
7、變更名稱的,提交《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8、變更經營場所的,限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范圍內。應當在遷入新經營場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新經營場所在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按照“一廢一立”原則辦理,即注銷原個體工商戶登記,向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重新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
變更經營場所提交: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經規劃、國土、衛生、環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9、變更經營范圍,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10、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的其他相關文件。
1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注: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均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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