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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內容,以下上內容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2017年7月版本)”;具體優惠政策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應納稅所得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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