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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企業辦理公司分立登記在成都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工商局窗口辦理,一般5工作日就可以辦理完成。金立方財稅專業辦理,電話028-85370538
一、公司分立登記辦理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在5工作日后(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到發照窗口領取《營業執照》。
二、公司分立申請材料
(一) 因公司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因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本規范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分立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稱,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分立后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
◆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分立公告應當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稱,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
3、分立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6、因分立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公司的變更證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注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分立決議或決定中載明解散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登記前報有關部門審批,憑有關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登記。
3、因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二)因分立公司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根據分立決議或決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歸屬于新設公司的,公司申請該分公司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
4、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5、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或解散公司的變更或注銷證明、新設公司的設立證明。
6、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8、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三)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權所在公司的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根據分立決議或決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歸屬于新設公司的,被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
4、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或解散公司變更或注銷證明、新設公司的設立證明。
5、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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