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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廣告產業園區規范建設促進廣告產業園區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外公布。《意見》共13條,從指導思想、工作任務、主體責任等多個層面對規范廣告產業園區建設、促進產業園區健康發展提出要求。
《意見》指出,廣告產業園區建設要明確指導思想,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并重,努力實現產業要素集聚,服務實施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要明確工作任務,積極創造條件,充分利用、落實和承接國家和地方促進發展現代服務業和文化產業相關政策,形成推動園區建設發展的合力,并積極開展廣告業及相關經濟、文化活動,建設眾創空間、產業孵化器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平臺;要落實主辦方的主體責任,成立專門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按照市場化要求依法開展運營;要堅持規劃引領,突出以廣告產業發展為主業,科學制定規劃,防止隨意性建設。國家廣告產業園區和廣告產業試點園區對規劃和實施內容作重大調整變更的,應當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申請,總局組織評估、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批復。
《意見》明確,廣告產業園區應當提供基礎和專業功能服務,重點建設市場交易、金融服務、專業化技術支持、專業培訓和人才培養、市場推廣、信息交流、產權保護等基礎服務平臺和專業服務平臺,促進產業要素集聚,服務和促進區域廣告業發展;應當履行工作義務,完成總局要求的各項工作,按照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及時報告園區建設運營情況;應當與入園廣告企業積極學習、遵守《廣告法》等廣告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廣告活動,杜絕虛假違法廣告,建設維護廣告市場秩序的“綠色園區”。
對于廣告產業試點園區,《意見》要求積極完成試點工作,加強對中央補助資金使用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強調,廣告產業園區的名稱使用應當規范,園區名稱應當明確標明“廣告產業”,不得用“創意產業園區”等代替。園區名稱和園區宣傳中使用“國家廣告產業園”表述的,必須是經總局認定的國家廣告產業園區,并不得使用“國家級園區”“示范園區”等表述。國家廣告產業園區出現改變園區廣告業發展主業性質、經營管理不善或者經評估存在重大問題且限期整改不達標、嚴重違法違紀或者有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等問題的,由總局撤銷其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稱號,通報園區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告。
《意見》要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園區工作的指導、服務和監管,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各項要求,切實履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能。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完成總局部署的廣告產業園區指導規范工作,指導本轄區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工作,根據本省相關規定認定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并制定相應管理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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